根据当事人马天喜的描述,当时落水者喊救命,有些人在围观,却不愿下水救人。而马天喜却紧急停车,跳入冰冷的水中。从这一点讲,马天喜的确是个好人,是个值得我们尊敬的见义勇为英雄。而且也正是因为当时天气比较冷,他才会在从水中起岸后,喝酒暖身。
因此,从这一点上说,马天喜是因为救人才造成酒驾,如果不救人,他也就不会酒驾了。所以,假如交警部门坚持处罚马天喜,可能就将让一个好人从此心灰意冷。如果下一次遇到别人需要帮助,很难说,马天喜还会像现在这样挺身而出。而在当今好人越来越难得一见的现状下,无疑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后果。
平时,我们也常听人振振有词地说到“法不容情”一词,似乎法律就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,法官也是冷若冰霜的执法工具。“法”与“情”果真是水火不相容吗?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习惯,社会习惯便以世俗人情为基础。直到现在,我们在立法时仍要充分考虑社会习惯的因素。
其实,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就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:法律更加关注人情。比如《劳动法》,更强调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,因为在企业面前,劳动者往往是弱者。另外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对生产者、销售者责任的规定,《交通法》对“撞了白撞”的否定,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对医院举证责任的加强等,都贯穿了保护弱者的原则,体现了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。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,法律越来越有“情”了。
因此,个人觉得,法律应该是容得下情的。但不是私情,而是人本之情。所以,马天喜酒驾一事,或许有比罚款的解决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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